為維持證券交易市場之秩序及穩定性,增強投資人信心,並提振股市,及避免借券賣出及融券賣出之放空交易影響市場之正常運作,自97年9月30日起至97年12月31日止,借券及融券賣出總量控管規定調降如下:
(一)借券賣出餘額與信用交易融券賣出餘額合併計算不得超過該種有價證券上市(櫃)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由百分之二十五調降為百分之十。
(二)借券賣出餘額不得超過該種有價證券上市(櫃)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由百分之十調降為百分之一。
(三)每日盤中借券賣出委託數量不得超過該種有價證券上市(櫃)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由百分之三調降為百分之○•三。
上開調降前後情形,彙整如下表:
1.借券賣出餘額與融券賣出餘額合計占該種有價證券上市(櫃)股份數之比例上限:原規定比例25%,調降後比例10%.
2.借券賣出餘額占該種有價證券上市(櫃)股份數之比例上限:原規定比例10%,調降後比例1%.
3.每日盤中借券賣出委託數量占該種有價證券上市(櫃)股份數之比例上限:原規定比例3%,調降後比例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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